作者:www.www.yqzsny.com瀏覽次數:2653發布日期:2016-03-15
掛靠人可以利用被掛靠企業的信譽、信用或經營資格謀求更多的訂約機會;作為出借企業名義的對價,被掛靠企業往往會從掛靠人的經營活動中取得一定利益,或是收取固定的管理費用,或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利潤。表面上看來,采用掛靠經營方式對雙方都是有利的,但仔細分析便會發現其實雙方享受的權利與承擔的風險是不對等的。
一、掛靠人承擔上繳管理費用的義務;
二、被掛靠企業只享有收取相對較小數額固定收益的權利,但卻承擔了相當大的風險,一旦掛靠人經營上違約或侵權,勢必給被掛靠企業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
正是這種實質上的不平等和潛在的風險性,引發了實踐中的大量糾紛。從統計資料來看,因掛靠經營所引發的法律糾紛中,最常見的兩種類型是:
1、掛靠單位在對外合同中發生糾紛,第三人首先追究被掛靠企業的責任。
2、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名義對外交易產生債務后,債權人會以被掛靠人作為債務人,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
相關風險
掛靠經營現象普遍存在,完全禁止的可能性較低,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可通過以下措施將掛靠經營的法律風險控制在企業可承受的范圍內:
1、簽訂書面經營協議。
明確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的權利義務,尤其是明確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中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實際發生糾紛之后,最大程度上保護被掛靠人的合法權益;
2、加強資質證照管理。
嚴格管理被掛靠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稅登記證、地稅登記證、開戶銀行許可證等“五證”,禁止向掛靠人提供“五證”電子版本;
3、加強授權委托管理。
禁止向掛靠人簽發常年授權委托證書,應做到授權委托證書一事一簽發,明確授權權限及期限;
4、對掛靠人的經營行為實行動態監管
一旦發現掛靠人的經營行為超越了經營協議的范圍或者授權委托書的權限,被掛靠人應積極采取措施,通過解除經營協議、向掛靠人的交易對象發出聲明等形式,最大程度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上一篇:煙感報警器的用途與要求及注意事項